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民進黨立委在立法院突襲成功,刪除陳揆及政院正副秘書長、政務委員的特別費,政院只能徒呼「遺憾」。這不是民進黨奇襲達陣的第一次,執政黨在國會空有人數優勢,卻無法捍衛議案、預算,雖然在野黨屢次突襲非正辦,但自家藍委未善盡問政責任,連出席開會的基本功課都懶得做,執政黨只能怪自己組織鬆散。
上屆國民黨立委超過三分之二多數,掌握委員會召委席次,院會甲級動員令還可以分成三組,只要表決戰,藍營讓單手都可以兵不血刃取勝。本屆朝野席次拉近,每個委員會召委僅能把握一席,但藍委在議事運作的心態上似乎還停留在上屆,參與委員會的狀況鬆散,也難怪讓民進黨可以屢次奇襲成功。
立委本業是問政,替民眾監督政府、為全民荷包把關、推動對社會民生有利的法案,但本屆立院議事效率出奇低落,朝野立委未做好本業,都難卸其責。
立法院常設委員會的功能,是監督行政機關、審查法案,當初制度設計,是希望委員會走向專業化,但是委員會功能不彰,常常未實際審查,就交由院會黨團協商處理。
立委出席委員會也兩極化,部會施政報告、官員詢答時,立委們趕場跑各委員會登記搶曝光,委員會門庭若市;逐條審查法案時,出席立委卻寥寥無幾;上午開會,下午跑攤,更是立院常態。
內政委員會周一審查行政院預算,但民進黨立委趁國民黨立委「人丁單薄」,突襲表決三次都達陣。之前審查客委會預算時,民進黨立委也趁國民黨立委人數不足,通過馬總統成立全國性客家電台政見跳票的譴責案。
教委會發生學生變相質詢教長爭議,對於民進黨召委未邀請社會人士列席卻將人帶進來,在場藍委並未當場提出會議詢問,與其事後批民進黨立委亂解釋憲法,也應檢討自己不夠用功與認真。
這次國民黨動員不力,害陳揆丟了特別費,雖然日後在院會可以翻盤,但藍委如果不將委員會審查當一回事,無法捍衛執政黨的預算、法案,施政助力反成阻力,才是馬政府的重大危機。


Power By udn.com 
著名的哈佛大學教授邁可‧桑德爾(Michael Sandel)昨晚在文化部邀請下舉行大師講座,以「錢買不到的東西」為題在台大小巨蛋引導現場六千名聽眾進行金錢與正義攻防。
昨晚現場如同將哈佛大學講堂搬到台灣,桑德爾以該不該搶購五月天演唱會開始,在現場進行即席「投票」,贊成和反對買黃牛票的人數各半。相反的,對於高價購買有限的外科手術掛號、以現金獎勵小朋友讀書,觀眾則多表反對。有趣的是,桑德爾即席調查在場觀眾,發現絕大多數與會者都曾因為考試進步,收過父母親給的獎金。至於媒體壟斷獲絕大多數反對票。
清大學生陳為廷現身時,現場響起掌聲。這回他為家鄉的社區小雜貨店發聲。他說,農村裡的雜貨店不只賣雜貨,還賣鄰里自己種的菜,著重社區的互動。與超商充斥「偽善的謊言」的市場邏輯不同。
桑德爾表示,超商不只是生意的問題,也可能遭大財團壟斷。他要求觀眾闡述雜貨店vs.超商,並與媒體壟斷之間進行聯結。一位學生說,超商著重的是便利性,半夜有超商提供熱騰騰的泡麵,當然會受歡迎。但人們希望媒體能提供不同意見、不同的聲音以及挑戰,供我們思考及回饋。不希望媒體被壟斷。
桑德爾在總結時表示,我們經常排除爭議而說:「由市場決定吧!」以致全世界都缺乏公共論述。他說,公共論述的目的並非為了得到單一的結論,而是讓生活更有價值,讓每個人成為更好的公民。


Power By udn.com 
保羅說:「我不以福音為耻,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今天不少基督徒沒有勇氣直接開口向人分享這大能的福音,卻往往要借用facebook「讚」或「分享」,希望讓朋友看到福音的訊息,基督信仰產生好印象

信徒用社交網絡傳福音是好現象,但背後亦引來一些隱憂。

本身為神州華傳宣教士的蔡頌輝他本身亦是福音漫畫的漫畫師,繪畫具深度的信仰題材漫畫,幫助信徒和教會反思信仰的生命。幾年前他開設了facebook,分享個人生活,由去年底他將過去數年所畫的數百幅漫畫登上facebook上,結果獲得相當好的反應,臉書朋友人數迅速上升,並且得到不少教會和福音機構申請轉載其漫畫,令他的臉書不知不覺中成為他的「宣教工場」。

他對基督徒使用社交網傳福音的現象有一些觀察。不少信徒在臉書上貼上聖經經文、生命見證、喻道故事、福音短片、詩歌等,信仰訊息的傳遞效果快速而廣泛,內容亦遠比傳統方式多元化而精彩吸引。

雖然網絡宣教快而廣,但他認為無法取替直接向人傳福音的價值。他的一幅漫畫上畫了一個基督徒一臉緊張地面向電腦,窗外有不少人等著聽福音,那基督徒卻無視身後的一群人,說:「我在向facebook上3000多個朋友傳福音!」不禁令人莞爾。

蔡頌輝指出一些貼在facebook的內容非但沒有傳福音的作用,還會帶來反效果,其中一個是將信仰過度簡化。他舉例有人上傳一幅耶穌肖象圖,上寫「如果你愛耶穌,就按『讚』和『分享』」,結果不少人按指示「表態」。蔡認為這樣的做法不能令人認識主,當中亦無福音內容,甚至認為這些圖未必對未信者對基督徒帶來好的印象。

另一些例子是facebook上有不少遇上事故而逃過一劫的短片,一些人在標題上寫著「神真是保守屬祂的人!」類似的「見證」很能吸引信徒不加思索地傳開去。但蔡頌輝一方面對這些事故的真實性有保留,另一方面認為這些訊息顯然在告訴觀眾「信耶穌的人在災難中都會得到保守」的信息,他認為會令未信者對基督教有誤導的印象。

一個更值得關注的問題是不少基督徒信仰膚淺及判斷力薄弱的問題。他觀察到不少好的信仰貼文獲「讚」的寥寥無幾,反而欠缺深度的內容卻有很多人支持。他質疑:「難道現代的基督徒已無法分辨好壞,抑或已經無法欣賞較有深度的東西了﹖」

他寫道:「身在這世代,基督徒應將神的救恩、以及基督教的價值觀透過資訊科技散播出去,以滿足世人內心真正的需要,並抗衡世界排山倒海而來的歪曲信息。」

又說:「然而永不要忘記,信息的內容卻比媒介更加重要!宣教不但在乎我們是不是積極的在傳,更在乎我們在傳什麼。」呼籲信徒踏向信仰的深處,發掘神豐富的真理和恩典,自然表露信仰的美好。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基督日報所有。

大陸互聯網侵權界定 新出台

旺報【記者戴瑞芬╱綜合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互聯網侵權界定,未來未經許可提供作品下載、或網路提供者設音樂榜單、網站深層鏈接流行文字作品等,都可能觸犯侵權行為。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關於審理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共20條,對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界定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條文。
提供商受嚴格限縮
根據《規定》,所謂涉及侵權責任,包括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未經許可下,透過網路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都將承擔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大陸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69條,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定出所謂的「避風港原則」,這次則打破了保護傘,強調避風港原則不能濫用。
所謂「避風港原則」規定,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資訊審查義務。也就是網站常見的深層鏈接流行文字或網路設音樂榜單,過去都不違法。但新《規定》則認為有「構成應知侵權」嫌疑。
新《規定》具體要求對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鏈結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等進行推薦的,或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鏈結的,以及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並提供深層鏈結服務的這三種情況,均將視為「構成應知侵權」。這一新《規定》將嚴格限縮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勢必面臨更嚴格的監督控管。
開放平台不涉侵權
在《規定》中,也界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涉及的侵權連帶責任。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僅能提供資訊存儲空間、搜索、鏈結、點對點技術等網路服務。但如有證據證明其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提供者,透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行為,就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也將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至於可以被允許為合理使用的網上下載,在《規定》中,則定義為透過上傳到網路服務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資訊網路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流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則認定其構成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提供」行為,將不會涉及侵權而觸法。

facebook網路隱私過時論 無名小站:應由公眾評論

日前facebook創辦人查克柏格(Mark Zuckerburg)發表對於網路隱私已經過時的看法,事實上,去年12月初facebook也修改了隱私設定的使用,實行新的默認隱私設定,若你沒有注意到此設定規則的改變,你的個人訊息可能已經被網路上的任何人看光光! 外界認為,「保護用戶隱私權的爭議」是未來facebook將面臨的課題,而的確如此。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收到多位維護隱私權人士指控facebook的隱私設定調整違反聯邦法律,而FTC消費者保護局局長David Vladeck也對外表示,很多人將個人資料放到社交網站上,FTC認為這些公司應該增加這些資料在處理、保存、分享及保護方面的透明度。
台灣的網路使用環境漸趨成熟,對於查克柏格的說法,長期在網路平台耕耘的網路觀察家Jeremy則認為,對於日前查克柏格所發表的言論,若未來平台業者有意識地將我們的訊息和個資打包出售時,身為用戶的我們其實根本無力抗拒。更何況facebook在台灣並沒有窗口,可以預期的是,2010年會有更多犯罪行為在網路上出現。
無名小站創辦人暨亞洲區產品規劃管理部資深總監簡志宇認為,社會價值觀的確是會隨著時間而改變,沒辦法定論對與錯,畢竟誰都沒有權利去決定另外一個人的價值觀,因此網路隱私權是否過時的觀點,應該交由廣大網友們的公共勢力去評估。
無名小站資深社群經理「老查」李全興認為,這個問題從早期使用者和近期使用者的角度來看,會有不同的分析態度,但現在談隱私權似乎過早,因為在過去網路資訊爆炸時,對於著作權的衝擊效應都尚未解決了,現在又將同等事件加入了隱私權來討論,老查說:「現在(查克柏格)就把隱私權拿出來討論,太早了!」
老查相信大部分的人是在意自己的隱私的,他說:「身為平台負責人理當要提供用戶安全的平台,有足以讓使用者保護自己的方式和工具之後,使用者也要負起保護自己隱私安全的責任。若創辦人在受訪過程的言語間,突顯出他個人對隱私權處理的看法或對於網友權益的處理觀點,這是他個人態度上的問題,就應該交由公眾來評斷了。」


原文網址: facebook網路隱私過時論 無名小站:應由公眾評論,Information Security 資安人科技網 http://www.informationsecurity.com.tw/article/article_detail.aspx?aid=5558#ixzz2Eo3wY4Ak

從中情局長醜聞看網路時代的隱私 圖

阿波羅新聞網2012-11-15訊】
美國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簡稱FBI)的一項調查已經導致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簡稱CIA)局長落馬,如今又可能會損害駐阿富汗美軍最高指揮官的名譽。此事凸顯了公民自由主義者長期以來都在警告的一種危險:當政府調查 人員為調查犯罪、諜報和顛覆活動而監控網路時,他們將不可避免地侵犯美國人民的私人生活。
在互聯網上,特別是在電子郵件、短訊、社交網站文章和網上照片等內容里,美國人的工作生活和私人生活緊密地交融在了一起。私人的敏感訊息會在電腦伺服器上存放很多年,這些訊息會被調查人員發掘出來,儘管他們調查的事件可能和這些訊息毫不相關。
從中情局長醜聞看網路時代的隱私
在2011年在參議院,成為CIA局長之前彼得雷烏斯和他的妻子他的任命聽證會上。
在目前的這項FBI調查中,當事人吉爾·凱利(Jill Kelley)來自坦帕,是前CIA局長大衛·H·彼得雷烏斯(David H. Petraeus)和北約駐阿富汗最高指揮官約翰·R·艾倫將軍(John R.Allen)的朋友。她在今年6月收到六封匿名郵件,深感困擾,於是就拿著這些郵件去找一名FBI探員。這名探員和吉爾·凱利的熟識關係(他還給她發 送過自己赤裸上身的照片,當然是通過網路發送) 最終導致上級命令他退出這起調查。
與檢察官協商後,FBI坦帕辦公室的一組調查人員展開了一起網路跟蹤調查。儘管調查還在進行中,但執法人員已經表示,不太可能提起刑事指控。
但同時,此事引發了一系列意外後果。凱利和葆拉·布羅德韋爾(PaulaBroadwell)之間的私人矛盾遠遠談不上重大,但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公共損失。布羅德韋爾是彼得雷烏斯的傳記作家,據稱也是這些騷擾郵件的作者。
美國正面臨敘利亞、伊朗、利比亞以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挑戰, CIA卻突然失去了常任局長。在以美國為主的、以阻止塔利班勢力佔領阿富汗為目標的軍事行動中,其領導人艾倫將軍至少也會感到心煩意亂,因為國防部檢察長對他和凱利之間的郵件來往發起了調查。
對隱私權倡導者來說,這一案例敲響了警鐘。
“調查不該針對彼得雷烏斯將軍和艾倫將軍的個人行為,應該針對FBI使用了怎樣的監管權來窺視他們的私人生活,”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執行董事安東尼·D·羅梅羅(AnthonyD. Romero)在接受採訪時說。“這是模糊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之間界限的典型案例。”
執法官員表示,他們在處理此案時僅使用了常規方法,其中可能包括大陪審團傳票和搜查令。作為申訴者,凱利想必同意了FBI專家對其電腦進行檢查,因 為調查人員需要檢查電腦才能獲取匿名發件人的身份信息。在檢查過程中,他們發現了艾倫將軍的郵件,FBI的高級官員認為這些郵件“有不當之嫌”,並且得出 結論,有必要告知國防部。
同時,可能持有搜查令的調查人員對布羅德韋爾的Gmail郵箱進行了檢查,並在郵箱中發現了來自彼得雷烏斯的郵件。
華盛頓電子隱私信息中心(Electronic PrivacyInformation Center)的負責人馬克·盧騰伯格(Marc Rotenberg)說,在以電腦為中心的案件中,這種出乎意料的連鎖發現並不少見。
“這是網路調查的特有問題——由於信息量巨大,檢查起來也相當簡單,網路調查很快就變得沒完沒了,”他說,“既然CIA局長都會被抓住,那麼其他任何人都面臨這種危險。”
公民自由維權人士對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簡稱NSA)尤其警惕,該局的專業技術無可匹敵,但其巨大的監控能力也引起了維權人士的恐懼。從2001年開始,NSA為追擊恐怖分子而在 美國國內展開了未經授權的竊聽活動,直到今天,NSA的官員也幾乎沒有公布任何相關情況,即使《紐約時報》曾在2005年揭露這一秘密行動並引起了一場政 治風暴。
過去幾天發生的事件表明,在執法調查人員深入網路私人領域進行某項調查時,他們也可能會發現全不相干的其他信息,導致驚人的破壞性結果。
一些人可能會歡迎這樣的結果,至少是部分表示歡迎。比如,彼得雷烏斯的秘密婚外情很可能會讓他遭到要挾和勒索。如果是俄羅斯或中國的情報機構而不是 FBI發現了CIA局長和布羅德韋爾之間的郵件,後果又會怎樣呢?
同樣,軍事法律禁止通姦行為——艾倫將軍的同僚說,將軍否認自己有通姦行為——和某些類型的關係。因此,軍官真的應該擁有完整的隱私權嗎?
但一些評論家重新掀起了一種論調,即清教徒式的美國文化對出軌行為反應過激,而出軌行為和工作表現幾乎沒有關聯。“大多數美國人都對彼得雷烏斯辭職感到失望,”羅梅羅說。
這場古老爭論如今又在電子信息的新時代重演。在納撒尼爾·霍桑(NathanielHawthorne)的著作《紅字》(Scarlet Letter)中,通姦者會被打上標記,這樣的公開羞辱如今可能會通過FBI的搜查令或NSA的衛星接收器來完成。
網路隱私變透明 死裴卓斯
記者駱舒嫻/洛杉磯報導
November 19, 2012 09:05 AM | 18874 次 | 0 0 評論 | 18 18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一起看似普通的電郵恐嚇案件,最終發酵成涉及中情局(CIA)局長裴卓斯(David Petraeus)下台、並捲入駐阿富汗最高指揮官艾倫(John Allen)的政治風暴。事件也凸顯在信息時代,民眾日常工作、私人生活高度依賴網路科技,政府機構要窺視每個人的隱私,易如反掌。法律專家表示,按照「愛國者法案」,對可能涉及美國國家安全的案件,聯邦間諜法庭可授權調查人員,不必通知當事人,即可對其電郵、社交網路、電話等監控。雖然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民眾言論自由,包括在網路上批評政府和總統,但如果含有威脅性的言論如「『做掉』歐巴馬」,或者鼓吹暴力顛覆政府,就很可能成為聯邦特勤局(Secret Services)、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NSA)監控的對象。更常見則是針對刑事犯罪,由法庭授權聯邦或地方執法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執行監控、監聽、跟蹤。律師鄧洪指出,某趙姓華人在河濱縣被警方當場從車裡搜出兩大包大麻,人贓俱獲,交保獲釋後,一直未被檢察官辦公室起訴。趙某以為萬事大吉,繼續從事大麻種植、交易,直到兩年後突然被聯邦調查局(FBI)找上門,將包括趙某在內的多名涉案成員一網打盡,原來兩年前FBI阻止了檢察官辦公室起訴趙某,並接手案件,兩年以來不動聲色對趙某通信、通話進行監控,「放長線、釣大魚」。網路服務商也可能受到政府、法庭命令,交出用戶資料和電郵紀錄,這在包括美國以內的全球各國均有發生。據Google公布的數據,今年1月至6月當中,總共收到來自美國、日本、印度等國政府索取用戶數據命令2萬938件,其中來自美國政府的就有7969件,Google公司予以配合的有90%,為各國配合率之最。Google在說明中強調,公司高度重視保護用戶隱私,對收到的數據索取要求均會仔細審核,只會提供符合調查範圍和授權內的數據,在某些情況下會拒絕提供數據,或對過於廣泛的要求,則會嘗試縮小範圍,「和所有守法公司一樣,我們服從有效的法律程序……我們會將可能影響到用戶的數據索取通知到他們」。Verizon在2007年統計,每年就收到9萬件要求,臉書在2009年披露的數據則是平均每天收到10至20件法院傳票和政府命令。在亞凱迪亞高中,曾有某華裔學生因不滿白人老師批評,在雅虎(Yahoo)上匿名註冊帳號後,向老師發出人身威脅電郵。老師報警後,調查人員依據加州刑法第422條,透過服務商提供的用戶數據,很快就查到該華生。律師蔡玟慧指出,網路雖然為日常工作生活提供巨大通訊便利,但電郵、社交網站以及各種商業網站上儲存的巨量個人信息也令民眾擔憂,因為「這使我們每一個人都變成了透明人」。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依賴網路 隱私變透明
新聞事件:
  據北京晨報2011年1月18日報道,噹噹網聯合總裁李國慶在微博上表達對上市服務公司摩根士丹利(簡稱大摩)的不滿,認為其故意壓低噹噹新股發行價,言辭激烈,甚至使用了大量髒話。此舉動很快招來了自稱是大摩員工的反擊。雙方在微博上用各種惡毒的語言互相攻擊,形成一場網路口水戰,引起大量網民圍觀。不少網友感嘆說,原來精英們還有如此“生猛”的一面。
心理解讀:
  政治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在他的經典著作《利維坦》中提出,人類的本性是殘暴的,只有利用法律和社會規範才能遏制人類天生的進攻本能。這一觀點後來被精神分析大師弗洛伊德發展為人的死本能。死本能是一種攻擊性能量,社會扮演了控制這種能量並幫助人們將其昇華為可接受或有用的行為的角色。然而,人們的攻擊行為在一定的情況下,仍然會不受控制地爆發。 環境背景是影響人們攻擊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人們發現,網路上的怒火與爭鬥要多於現實生活。早期與網路行為相關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現象,即發生在網路上的謾罵、咒罵和侮辱等比現實生活中的面對面爭鬥要激烈得多。究竟什麼樣的環境和事件會導致我們情緒失控、血壓升高?
  挫折-攻擊理論(frustration-aggression theory)認為,當人們意識到自己在目標的達成上受到阻礙時,這種挫折感會提高攻擊反應的可能性。一般來說,與預期目標越接近,受到阻礙時就越可能產生攻擊行為。此外,當挫折出乎意料時,攻擊行為也會相應增加。網路上發生的言論攻擊往往是由於現實或網路中的挫折引起的。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在情緒惡劣的時候,頭腦很難冷靜下來,對周圍事物的態度也會產生偏差。在這樣的情況下,原本對我們沒有多少危害的事情,當我們感覺受挫時,攻擊行為會一觸即發。
  網路環境本身的特點也會加劇攻擊行為的強度。首先,網路的匿名性讓人們較少受到社會習俗、社會身份的約束和限制,而不必為自己的不良行為負責。這就有可能讓網民做出與現實生活中大相徑庭的行為,更少控制自己的負面情緒。其次,網路世界裏人和人之間的實際距離比較遙遠,如果一個人遠在我們的視野之外,似乎攻擊起來就要容易得多,因為我們見不到對方受傷害和痛苦的表情,我們會感覺更安全並更容易做出反擊。
  也許有人認為,在網路上宣泄掉攻擊的衝動會減少在現實生活中產生攻擊行為的心理壓力。不幸的是,心理學研究表明,攻擊行為似乎總是在增加人們進攻的傾向,而不是減少。因此,我們應該學會採用更加科學有效的情緒調節方法,而不僅僅是通過攻擊行為來發泄憤怒。

網路電視涉侵權 「樂活第五台」遭查辦

網路傳送電視節目,並向訂戶收取月費的「樂活第五台」,涉嫌透過數位機上盒提供未獲授權《3D大白鯊》及《真愛找麻煩》等影片,16日遭警方查獲,並將曹姓女負責人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移送法辦,但她否認涉案。
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16日前往台中,查獲「樂活第五台」涉嫌播放侵權節目。該業是透過網際網路傳送電視節目,係經營IPTV業務,俗稱網路電視,目前雖無法可管,但業者播出的內容若未獲授權,仍違反著作權法。
警方呼籲,觀眾宜慎選影視頻道商品,以避免觸法,保障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原文網址: 網路電視涉侵權 「樂活第五台」遭查辦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17/47254.htm#ixzz2Eo0P16FO
冒充熟人詐騙
【手法曝光】 冒充QQ好友借錢--騙子使用駭客程式破解用戶密碼,張冠李戴冒名頂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錢,如果對方沒有識別很容易上當。
【防騙攻略】 摸清對方的真實身份,需要您特別當心的是一些冒充熟人的網路視頻詐騙,犯罪分子通過盜取圖像的方式用“視頻”與您聊天,您可千萬別上當,遇上這種情況,最好先與朋友通過打電話等途徑取得聯繫,防止被騙。
網路詐騙橫行 至少2百人受害

 

網路詐騙橫行 至少2百人受害

網路購物越來越夯,網拍詐騙也越來越多,刑事局破獲一個北部最大的網路詐騙集團,嫌犯靠著看八點檔連續劇,掌握消費流行趨勢,透過知名拍賣網站,標榜什麼都賣,甚至假造賣家優良評價取信消費者,被害人匯錢後拿不到貨才知道受騙上當。

警方衝入網拍詐騙集團老巢,查獲好幾張手機SIM卡,嫌犯靠著這些王八機轉接被害人電話到國外,進行網拍詐騙。嫌犯透過知名拍賣網站,標榜什麼都賣,還假造優良評價取信消費者,一但被害人依指示匯錢,想買的什麼都拿不到,只有錢被騙走。

嫌犯不只從事網拍詐騙,也到處販賣俗稱王八卡的也就是人頭電話,堪稱大盤商,警方這次一舉查獲近千張,每張話費一兩百元,卻用數千元價格給其他詐騙集團或有心人士,擾亂治安甚大。



民眾網路買包 事後遭詐騙
刑事局165專線指出,自10月至今已有34位民眾報案;表示在知名網路皮包商家PG美人網購買皮包後,遭歹徒以「公司帳務錯誤設定為分期」或「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導致分期扣款」影響銀行帳戶權益等理由,要求民眾到ATM解除帳號分期付款再趁機詐騙。目前每人財損金額平均3萬2千元,總財損金額高達107萬元。
【2012/11/18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民眾網路買包 事後遭詐騙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507503.shtml#ixzz2EnzCKI7z
Power By udn.com

網路PO文誹謗 壢新醫院提告

    壢新醫院八日驚見網路散布誹謗PO文,內容竄改《聯合報》報導,指稱總執行長張煥禎不滿病友亂PO網,要求刪文否將提告。院長黃忠智十九日氣憤說,經查證該病友根本不是醫院病患,懷疑有心人士移花接木,目前已報警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院方發覺網路散布不實文章後,循線找到當初投訴《聯合報》游姓網友,對方表示當時因兒子盲腸炎開刀,前往某地區醫院治療卻疑遭誤診,才會在網路上公開事件經過。但求診醫院非壢新,不知為何會遭人竄改。

 遭網友竄改文章中指出,壢新醫療體系總執行長張煥禎在發覺游姓網友PO文後相當不滿,要求對方撤下網文,否則就將依法提告。壢新醫院昨出面澄清,表示經查訪後游姓網友根本未到醫院求診,總執行長也從未要求對方撤文。

 院長黃忠智說,該段網路文章在各大聊天室散布,所指內容除子虛烏有外,更透過《聯合報》報導暗諷院方醫術不佳,已嚴重妨害壢新醫院名譽,目前已委任律師至平鎮警分局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平鎮警分局受理後表示,對照網友竄改內容與《聯合報》報導無異,僅標題部分換上張煥禎姓名,已構成《刑法》三一○條誹謗罪要件,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目前已針對各網路論壇IP位置,循線追查散布網友身分。
台大版臉書推動網路倫理 為言論負責
2011/09/26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社群網站正夯,台大社群網站即日也邁入2.0時代,由校友捐贈平台,成立「網路新生書院」,類似臉書與微博等社群網站,但需通過認證,是個必須具名的雲端平台。台大希望藉著網路平台,吸引學生推動網路倫理,學習如何為自己的網路言論負責,目前已有六成新生加入,還有學生社團在這一平台上成立網路社團,未來將拓展至每一個台大學生。網路擁有匿名性,年輕學生很輕易發表各種言論,甚至相互攻擊;台大表示,藉由校友捐贈的社群平台,等於是一個具名的臉書系統,透過新穎的社群網頁,吸引學生加入,訓練學生如何在具名的網域上發言,並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類似臉書 僅限台大人「網路新生書院」今年8月成立,台大今天正式發表。台大學務長馮燕表示,這是校友捐贈的平台,希望先讓新生試用,並讓學生社團負責人可以上線與新生互動;系統很類似臉書,但最大區別是,臉書屬於開放空間,網路新生書院僅有台大人可以使用,甚至要具名發言。馮燕強調,這是一個全新的實驗,嘗試「具名討論」會不會喪失網路的優勢?還是會讓學生發言更理性?目前平台只提供新生使用,已有超過六成的新生加入,未來希望繼續擴大,讓全部的大學生甚至畢業校友都能使用,成為一個理性討論的社群平台。校方不會主動監督言論但馮燕表示,校方不會主動監督學生在網路新生書院的言論,系統也由台大的碩士生團隊管理,校方不會主動介入;但「具名」就表示可以追蹤是誰發言,系統已經清楚告知學生,希望學生發言時都能三思,藉此養成好的網路倫理和網路禮節。學生:發言前 要多想一下了【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台大成立全新的社群網站網路新生書院,當年「批踢踢」也是自台大校園出現,至今已是全台最大的BBS站,但功能有限,無法如臉書擁有多種社群溝通功能,「批踢踢」的留言也常天馬行空、不負責任,偶而也發生爭議。這次由台大校方主導,讓台大社群網站邁入2.0 時代,但強調使用者要留下真實身份;不少學生都反應,「具名」對學生是一大考驗 ,發言前會多思考一下。


全文網址: 台大版臉書推動網路倫理 為言論負責 - 文教新資訊 - 文教要聞 - udn校園博覽會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44567#ixzz2EnyCIGEU
Power By udn.com
全球駭客組織「匿名(Anonymous)」11月30日表示,將在全世界關閉敘利亞政府網頁,以回應敘利亞境內網路斷訊現象。據信敘利亞斷訊是當局對付反總統巴夏爾勢力的消音措施。

  敘利亞11月29日陷入通訊黑暗狀態,網路連結在中午過後斷訊,固網和行動電話通話也嚴重受阻。

  敘利亞政府說,恐怖分子攻擊網路線路;反對勢力和人權團體則懷疑是當局所為。

  協助網路加速的CloudFlare在公司部落格說,破壞者必須同時切斷進入海港城市塔爾圖斯(Tartous)的3條海底電纜,並且還必需切斷跨越土耳其的地面纜線,才能切斷敘利亞全國的網路通訊。

  「匿名」是由多個駭客團體組成的鬆散連結,反對網路管制。

  根據「匿名」表示,要將所有位在境外、屬於巴夏爾政府的網頁從網際網路上移除,並且就從敘利亞駐外大使館開始下手。

  格林威治時間11月30日上午10時(台灣時間30日下午6時),敘利亞駐比利時大使館的網站遭到關閉,但是駐中國大陸大使館的網站運作正常。
 以巴軍事衝突,戰火延燒網路。駭客組織「匿名」(Anonymous)十七日宣稱,為抗議以色列對迦薩發動流血空襲,他們已癱瘓超過六百五十家以色列公家和民營機關網站。此外,以巴雙方也利用「推特」(Twitter)等社群網站進行網路宣傳戰,爭取國際社會的認同。
 「匿名」表示,他們的「反以色列行動」(OpIsrael),已破壞或完全刪除數百家以色列網站,其中包括特拉維夫市政府和耶路撒冷銀行(Bank of Jerusalem)網站。該組織聲稱,他們曾短暫癱瘓以色列外交部網站,不過,以色列外交部未予證實。

 「匿名」發表聲明說,「長久以來,我們與全世界絕望地看著巴勒斯坦人民,在所謂的「被占領區」,遭受以色列國防軍野蠻、殘忍、卑劣的對待」;如今,以色列政府威脅要切斷迦薩內外網路和電訊,顯然「已逾越了底線」。

 「匿名」揚言,如果以色列一意孤行,將招致無止境的報復。此外,該組織還提供一份資訊給迦薩的民眾,若當地網路與電訊遭切斷時,可臨時替代和解決方式。

 另一方面,以色列國防軍和巴人政經組織「哈瑪斯」,最近也紛紛利用「推特」等社群網站進行網路宣傳戰,爭取國際社會的同情或關注。

 譬如,以色列國防軍發出的一則推文,上頭寫著:「若你的國家遭火箭攻擊,你該怎麼辦?你若同意以色列有權自衛,請將此文轉推出去」。

 「哈瑪斯」發出的推文,上頭則寫著:「以色列政府說,他們在迦薩所殺害者,都是恐怖分子。十名無辜罹難的老幼婦孺,誰是恐怖分子?請大力轉寄

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公務員臉書按讚要罰?立委質疑
2010-07-02 21:23:45

【新唐人2010年7月3日訊】年底五都選舉在即,臉書大行其道,候選人紛紛成立臉書粉絲團為自己宣傳。銓敘部今天表示,不管選舉有沒有正式起跑,公務員不可具銜具名,用臉書發起、帶領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否則違反行政中立法。對此,朝野立委認為,這將妨害言論自由。

五都選戰打得熱,候選人也在網路上一較高下,紛紛成立臉書(facebook)粉絲團為自己宣傳,支持者只要在首頁點選「讚」字,就成為粉絲團一員,還可以搜尋其他臉書朋友是否同一陣線。但銓敘部表示,公務員加入朝野政黨參選人的臉書粉絲團,可能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國民黨立委吳育升:「我用匿名,但是我擺明就說我是一個公務人員,那請問你,銓敘部你怎麼來查?」

民進黨立委塗醒哲:「不用這樣的過度嚴格,不然的話藍營觸犯的一定更多。」

包括蘇貞昌、陳菊、蔡英文的臉書,目前就湧入超過2萬名粉絲,較晚成立的朱立倫、郝龍斌也有一、二千人加入粉絲團。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我們非常憂慮的是,又假借這樣的民意來打擊不同陣營的支持者,這個有寒蟬效應,又再一次的讓我們憂慮,這是違反民主。」

國民黨立委吳育升:「網路世界裡面,應該讓我們人民,包含公務人員,保有一個悠遊自在的空間。」

朝野立委一致認為這種做法不妥。銓敘部則表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要依個案情況而定,將召開會議討論,在選舉起跑前訂出明確規範,讓公務員知道。至於如何保有公務員言論自由也兼顧行政中立,民眾都在看。

新唐人亞太電視阜東、陳美生台灣臺北報導。
http://ccs.nccu.edu.tw/UPLOAD_FILES/HISTORY_PAPER_FILES/36_1.pdf

一、美國誹謗法
美國的誹謗法概念襲自英國由來已久,各州幾乎分別在 1805 年以前就通過
成文的誹謗法,誹謗(defamation)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對他人名譽上的攻擊」,
但什麼樣的行為被視為構成誹謗,則有以下六個判斷要件(Zeleny, 2003:117):
(一)誹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ory content)
根據美國 The Second 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Torts 的定義,傳播的內容若
對某甲的名譽造成傷害,使他人對某甲的評價減損或不願與某甲互動,其散佈內
2容便可能構成誹謗。從定義來看,散佈的內容必須確實傷害到某甲的名譽方能構
成誹謗,關鍵遂在於「內容究竟是否構成誹謗」,若一般民眾不需藉由其他資訊,
單從內容的字面義、上下文就可判斷出有傷害某甲名譽的意思時,便可能有誹謗
的內容,有時若無法單就字面義上作判斷,還得參照陳述言論的情境、過去歷史
判斷,當然構不構成誹謗並不是原告說了算,每個人對於名譽是否遭受到傷害的
認知不盡相同,判別標準同樣是從一般民眾的角度出發去看內容的本質。
(二)陳述內容有誤(falsity)
提起誹謗訴訟,除了言論內容確實涉及誹謗,還必須指出陳述內容有誤。若
兩方各執一詞,那關鍵便是誰負有舉證責任,過去的慣例是要由被告證明其內容
為真,但現在已轉變為由原告證明內容有誤,為被告帶來較多的空間,畢竟若是
與公眾議題相關的言論,因被告無法證明所言屬實而必須付出代價,那麼憲法第
一修正案鼓勵人民討論公眾議題的立意,便無法被實踐。然而所謂的真、假是就
陳述「事實」而言,倘若言論的內容為「意見評論」,就不是真、假的問題,而
需考量此意見評論是否符合「合理評論原則」。在衡量是否符合「合理評論原則」
之前,尚得區分出言論究竟屬於可判別真、假的「事實」,或是個人主觀的「意
見評論」?有鑑於此,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以言論本身、此陳述是否可被證實、通
篇文章觀察及背景…等幾個考量依據。「合理評論原則」的部分,則需檢視言論
是否為一種意見的表達而非事實的陳述、其所評論者必須與公眾利益有關、評論
所根據或評論之事實必須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為眾所皆知、評論發表
人之動機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Pember, 1990:174-183),唯
有合理的意見評論,方能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也唯有可證實其真、假的事
實,方能為誹謗訴訟做出判決。
(三)將誹謗內容傳述他人(publication)
被告若意圖傳播給原告以外的第三人(至少一個),即構成「傳佈」之條件,
明知言論不實還轉述或協助出版的人,即使本身並非發話者,也有誹謗罪之嫌。
(四)具有可辨識的誹謗對象(identification)
誹謗罪名是否成立,另一個重要的條件是原告必須證明誹謗的內容確實影射
3或指涉原告,不需要指名道姓,只要看到或聽到的人能夠從側面的描述、工作職
稱及職務概述推敲出內容所指為原告便可成立。
(五)惡意言論(fault)
過去美國習慣法採用的「真實抗辯」原則是由被告舉證言論內容為真,但美
國法院在「蘇利文案」以及後續的誹謗訴訟中,逐漸建立起的「真實惡意原則」
(actual malice),漸漸轉移了被告的舉證責任至原告身上。
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起因於一九六0年三月,數十
位民權運動人士在紐約時報付費刊登了一整頁的評論性廣告,標題以「聆聽他們
的聲音」(Heed Their Rising Voices),呼籲各界捐款支持金恩博士所領導的南
方民權運動,當中部分內容具體描述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歧視黑人抗議
學生,並且迫害金恩博士。然而廣告描述的部分細節與事實有些許的出入,例如
警察並未進入校園,而是僅在校園四周設防、金恩本人被逮捕 4 次而非 7 次……
等等。此一評論性廣告雖然未具體指控任何人,但是,因為廣告內容對警方多所
指責,而蘇利文身為當地警察首長,感覺到其自身的名譽因不實的內容受到損
害,因而提起誹謗訴訟(Zelezny, 2003;徐子婷,2001)。
本案纏訟多時,最後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法院做出以下的判決要旨:(1)
有關公共問題之辯論,應無限制、完全開放,當中包含以激烈、刻薄的方式攻擊
政府與公務員,公務員職務行為應受人民最廣泛之批評。(2)辯論過程難免錯
誤,因此批評的內容若有錯誤也應給予自由所需的「呼吸空間」。(3)對於公
務員因其職務行為遭受不實指控而提起誹謗訴訟的案件,原告需證明被告的言論
乃出於「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所謂「真實惡意」是指被告當初是在「明
知不實或完全不在乎其真偽」的情況下將言論散佈予他人(轉引自吳永乾,
2004),此處的「惡意」並非指被告當時的動機,而是指被告當時對於陳述內容
不實的認識程度,亦即「當時的心態」(state of mind),被告在當時到底相信
什麼(Zeleny, 2003)。因此,從蘇利文案開始,媒體報導公務人員的內容若事
關公眾利益,州法也不應依誹謗罪懲罰媒體賠償公務人員,讓媒體獲得真正的言
論自由,將誹謗罪從侵權法完全提升到憲法保護的層級(Bezanson, Cranberg, &
Soloski, 1987)。
蘇利文案之後,最高法院曾經將「真實惡意原則」推演到極致,從原本蘇利
文案的「公務員」到任何發表公眾議題相關言論的人都適用,因為法院認為要促
4進大家對相關議題的熱烈討論,就應保障任何討論此議題的人同等言論自由,但
後來最高法院認為如此主張似乎給傳播媒體太大的空間,且對州法限制過多會使
得州法無法有效保障個人名譽,因此 1974 年葛茲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後,便回復到依原告身分判斷是否為「公眾人物」、陳述內容是否與「公眾利益」
相關,方才適用「真實惡意原則」,這個觀點沿用至今。
葛茲(Gertz)是一位律師,受某一警察殺人案件的被害人家屬委任提起民
事訴訟,向被控謀殺的警察請求賠償。向來支持全國警政工作的美國民意月刊出
版社,刊載了一篇文章指控 Gertz 參與誣陷該名警察謀殺,宣稱 Gertz 曾加入親
共組織,有犯罪前科,且為共產組織幹部。Gertz 不甘名譽受損遂提起訴訟,此
案並上訴到最高法院,判決 Gertz 獲勝。
此案的判決結果反映出大法官認為,葛茲只是個市井小民,他不像公眾人物
有比較多的媒介近用機會可以回應被誹謗的內容,所以不能因為事關公眾,就不
給他一般民眾名譽上的保護。如果原告是公眾人物,且被誹謗的內容是公務相關
行為(私人行為也可能導致對其公務能力能否勝任的質疑),則援引「真實惡意」
原則。本案另一大貢獻在於清楚定義出三種「公眾人物」的類型(Zeleny, 2003):
(1)全面性公眾人物(All-purpose public figures):於社群中享有盛名或惡名昭
彰者。(2)局部性公眾人物(limited-purpose public figures):主動投入公共議
題之討論或爭執,期能影響其發展或結果者,此類人物僅於特定之場合,始被視
為公眾人物。(3)非自願被捲入公共爭議漩渦之私人。事實上,不論哪一種類
型的公眾人物,法官判斷的原則還是看事情是否牽涉公眾議題,或者參與公眾議
題討論的程度。
(六)對他人名譽造成傷害(harm)
原告提起誹謗訴訟還得明確指出自己如何受到誹謗所苦,一般合法的賠償多
是金錢性質的賠償。損害賠償又可分為由陪審團推估的推定賠償(presumed
damages)、原告實際所受的損害賠償(actual damages)、金錢上的特別傷害(special
damages),另外還可訴請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賠償有時可
能是一般性賠償的好幾倍,當然如果金額過於誇張,法官有權降低賠償金額。
對於損害賠償的程度並非毫無限制,美國最高法院明定除非原告證實被告具
有「真實惡意」,否則不能判定懲罰性賠償。由此可見憲法雖然減輕了市井小民
作為原告的舉證責任,但也不讓原告認為自己可以大賺一筆。
5二、美國網路誹謗相關案例
美國的網路誹謗案件多發生在兩種情況:(一)被告為作者(二)被告為提
供傳播管道的系統業者或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第一種情況多沿用傳統誹謗罪的相關規定,但第二種情況正是目前網路誹謗法規
較為棘手的部分,一般來說參與網路傳播過程的人有三種角色:(一)出版者
(publishers):對言論內容有直接控制的權利。(二)散佈者(distributors):
多不清楚內容為何,所以除非分派者了解內容有誤,仍執意分派出去,才有誹謗
罪的可能。(三)提供傳播管道者(Common Carriers and Conduits):僅提供傳播
管道,因為無法監視或阻止內容,所以即使知道內容有問題也無罪(Zeleny,
2003)。
ISP 業者究竟對網路內容負有責任與否,得視其是否有過濾內容的行為。以
一九九一年的 Cubby, Inc. v. CompuServe 一案為例,CompuServe 是一間提供討
論區、電子郵件、資料庫搜尋等網路服務的公司,被控告在其新聞討論區中的一
份刊物(Rumorville)中,出現有損 Cubby 公司名譽的誹謗言論。法官審理時,
CompuServe 主張公司自身並未參與討論區中刊物的出版,因此,並非言論的出
版者而是不涉及內容的經銷商。對於這樣一個沒有參與刊物編輯的網路服務公
司,法官認為它在功能上就像是圖書館或者書店一般,如果硬要他們為內容負
責,似乎會過度阻撓訊息的流通,因此,判定 CompuServe 無罪(Siegel, 2002)。
但是,在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的案例中,Prodigy雖然同為ISP業
者,但是,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一位不知名的使用者在Prodigy的電子佈告欄
中張貼指控Stratton公司的犯罪與詐欺行為,因此Stratton公司對Prodigy公司提起
誹謗控告。法官最後判定Prodigy有罪,其原因在於:Prodigy曾經向其訂戶宣稱,
他們會使用掃瞄軟體對電子佈告欄中的內容進行控制,使得他們和其他網路服務
公司不一樣,能夠提供給使用者一種以「家庭」(family friendly)為導向的感覺,
由此看來,Prodigy與CompuServe相較之下,擁有更多的編輯控制權,不論Prodigy
過濾品質如何或何時過濾,都需負起較多的連帶責任。Prodigy的判決極有可能
使得ISP業者為避免官司纏身,乾脆不對內容進行過濾,索性讓各式言論充斥版
面,有鑑於此,在一九九六年時,美國國會通過了通訊傳播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其中包含了「通訊內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以下簡
稱為CDA),在CDA第 230 條中有關於ISP業者的免責規定3
,依據此條規定:「互
                                               
3
 CDA的此項規定後來被收錄於美國聯邦法典第四十七編第 230 條(47 U.S.C. 230)。
6動式電腦服務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可被視為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或所提供之資訊
的出版者或發表者」,網路服務業者即使針對內容作審查也可免去誹謗的連帶責
任,此條規定又稱為「良善撒馬利亞人條款」4
(Good Samaritan)(Zelezny,
2003:162)。
三、我國刑法上之誹謗罪規定
美國的誹謗案例多以民事提起訴訟,而台灣多以刑法起訴,並附帶民事賠
償。刑法的部分主要是第三一○條規定誹謗罪之具體內容、第三一一條列舉誹謗
罪的免責要件、第三一二條保障往生者亦不得受污辱或誹謗、第三一四條明訂誹
謗之追訴程序為告訴乃論,不告即不理;此外,民法一九五條則是針對賠償內容,
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精神賠償金」並要求對方回覆名譽。
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根據上述條文,可知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四:
1. 「散布於眾的意圖」:誹謗除了要有具體的內容以及足以使他人名譽受
損的情節,尚須具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只要有將內容傳播給不特定
人知道的動機,即使大眾實際上還不知道,也算是誹謗(趙琛,1978)。
2. 「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並非具體的事
實,例如只是破口大罵而未指明具體的事實,則無法成立本罪;但是,
如果情況屬於「公然」的話,仍然可以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至於所指摘或傳述的具體事實,不限於只是虛假的,即使所指摘傳述的
屬於真實,但如果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則誹謗仍然成立。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陳述」:是否構成名譽之毀損,則必須視當事人
的身分地位,以及一般社會大眾對誹謗內容的合理反應而定;至於被害
人名譽是否有毀損的危險,被害人的主觀認定與感覺並非判斷的標準。
4. 「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的人」:上述所指「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其中所謂「他人」,必須是特定或可推知的人。主張名譽受誹謗的人,
                                               
4
撒馬利亞人是原指同情並援助貧病者的善人,在這裡是指篩選與過濾資料的人。
7必須證明誹謗的事實或意見,確實指涉自己或與自己本身有關。若非針
對特定人或不能推知的人,則即使指摘傳述足以損害名譽之具體內容,
誹謗亦不能成立。然而,所謂「特定」,並不僅限於傳播的事實明確指
明被害人的姓名,只要以指摘的事實或其他相關聯事項等暗示方式,足
以使一般人或該社群(in the community)的人能推知行為人所指涉的是
誰,就可以成立。至於所謂「他人」,不限於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在內(徐子婷,2001)。
此外,我國誹謗罪又依據文字誹謗、口語誹謗所造成的傷害程度大小不同,
將誹謗罪分為「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方式意圖散佈於眾)與「加重誹謗罪」(以
散佈文字或圖書方式,犯普通誹謗罪)。
至於誹謗罪的免責規定,則可從刑法三一○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以及刑法第三一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
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
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得列舉出免責的相關要
件主要採用「真實抗辯原則」,亦即由被告舉證其所言為真,方能免責,但是在
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文出現之後,對刑法三一○條第三項便有更進一步的說明。
從釋字第 509 號文的部分原文來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
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可判定大法
官將原本單獨由被告所應負起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原告、被告皆須負起舉證責
任,甚至將原本的「客觀真實原則」,轉換成「主觀真實」的「合理確信原則」,
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當時確實因為何種因素相信其所散佈的事實為真即可,不
需針對內容證明其為「絕對真實」。
(一)台、美誹謗法的差異
我國誹謗法的相關規定,某些概念如「合理評論原則」、「惡意/善意」固
然承襲自美國,但在操作上仍有些許差異。如在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文中,吳庚大
法官雖然在協同意見書中表達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確實有所不同,意見作為主觀
價值的判斷,就沒有所謂真、假的問題,並且為求實現言論自由的價值,應該盡
可能讓人民暢所欲言,但法律學者法治斌(2000)認為吳大法官未進一步闡明我
8國現行規定,關於「事實」與「意見評論」可否分開處理,兩者在誹謗性言論中
是否有不同的審查違憲標準等問題都未見討論,為一大缺憾。另外,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文並未區分公務員、公眾人物或私人,而一體適用,法治斌(2000)也認
為這樣恐怕會有過度保護言論自由、矯枉過正,忽略對私人名譽保護不足的問
題。反觀美國誹謗法規藉著過去案例所累積、建立起來的標準,對於誹謗案件中
的原告是否為公眾人物、被告陳述內容是否與公眾利益相關,都有不同原則的操
作。當「原告為公眾人物、被告散佈內容與公眾事務相關」時:原告需證明被告
出自「真實惡意」;當「原告為市井小名、被告散佈內容與公眾事務相關」時:
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過失」,就可以訴請實際損害賠償,但如果可以證明到被
告確實具有「真實惡意」,還可以訴請推定或懲罰性賠償;倘若「原告為市井小
民、被告散佈內容與公眾事務無關」時:原告不需要證明被告真實惡意,回歸到
習慣法的規定,依據「真實抗辯」原則,提出內容有誤,就可請求賠償。
(二)網路適用性的相關問題
上述台、美之間的差異,除了在傳統誹謗法規當中可見其端倪,事實上,將
誹謗法規沿用至網路世界時,可能也會產生某些爭議。網路作為訊息散佈的媒
介,相較於傳統的廣電媒體或者平面媒體,花費幾乎可說微乎其微,但因為網路
上的消息來源多重,加上缺乏守門人替言論品質把關,因此,網路上的言論涉及
誹謗的可能性相較之下更大(Zeleny, 2004:160)。
傳統媒介多採用中央處理的編輯方式,以過濾言論內容,因此,要近用傳統
媒體並不容易,然而,在網路上,大部分的網路使用者都是主動投入討論議題、
發表言論的作者或出版者,能夠近用網路而發表言論的人算不算是主動參與公眾
事務討論的公眾人物,因而適用「真實惡意原則」?或者仍須以行為人的線下身
份作為判斷的依據?網路上公眾人物的區分爭議或許不會發生在我國,因為我國
誹謗法規並未對公眾人物與私人作區分,但是,對於什麼是「公眾議題」的爭議,
在網路上也都需要更進一步的界定(Zeleny, 2004:164)。此外,網路服務提供者
的連帶責任,是否一併比照傳統媒體的發行人或經銷商?該如何判定被告是否具
有刻意散佈於眾的意圖?如何確定訊息觸達的人數已達「散佈於眾」的構成要
件?上述問題只是網路發展後對傳統誹謗法規衝擊的冰山一角,唯有進一步觀
察、歸納國內網路誹謗的相關案例,關於網路誹謗的討論才能更加完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0/today-art2.htm
http://www.iconunion.com/ne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46
http://pybk.pixnet.net/blog/post/40504851
http://www.psychpark.org/discuss/board1/declare4.htm
http://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

畫專欄/《鄉民大法庭》─社群網站上對於誹謗言論按讚或分享,是否觸法?

2012-08-012,019 views推文分享至>>

【畫新聞/圖:Ason/法律諮詢:沈建宏律師】
 

案例:
小華、小雨在社群網站看到小明因勞資糾紛痛罵老闆「畜生、禽獸」並且把老闆疑似與女員工通姦涉及私德之事公布,小華看了該文章後按讚,小雨除按讚之外,還按了分享,小明觸犯了刑法公然污辱及誹謗罪,按讚的小華及按分享的小雨是否觸法?
 
 


 
===============================================
 
 
分析:
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本案例中,小華對於小明在社群網站上的發文,僅僅按讚,然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此亦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所採之見解。
 
然而小雨的情形就不同了,小雨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將小明的發文散佈出去,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故小雨按分享的行為即可與小明的行為「等量齊觀」,小雨的行為就很可能違法了。總之,網路社會只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
 
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蘋果2011年10月22日報導 許小姐說只在別人臉書網誌上按贊就被告真的很倒楣'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臉書吐怨,路人按讚挨告,有無回應皆被遷怒「真的很倒楣」,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誌上按讚就被告
許小姐說只在別人臉書網誌上按讚就被告真的很倒楣。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以後誰還敢玩」
Eric表示,po文者是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嗎?」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書?真的很倒楣!」
臉書留言遭告
前員工在臉書留言抒發被欠薪的不滿情緒,Eric跟進留言(紅框處)卻遭告。
胡晶南創立「夠壞堂」、「金玉滿堂公司」、「英屬馬汀公司」等,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Dr. Martens(馬汀大夫)」、「trippen」和潮T。
老闆假刷卡申貸
去年4月胡男利用家人信用卡「假消費、真刷卡」,藉此向銀行擴張信貸額度達4億元,該案仍在雄檢偵查,而胡男也因為發不出薪資把公司轉手他人,《蘋果》多次撥其手機,但無人接聽。
未表意見難入罪
律師廖芳萱說,若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律師李育敏說,在臉書按讚僅代表贊同文章內容,只要沒留言表示個人意見就不能入罪。
但律師林家慶提醒:「若網友轉貼他人不當言論,導致更多人看到留言,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